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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3

有关本科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闽教科〔201279号)精神,决定开展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16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

依据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重点对体制机制改革及运行、科研创新、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与贡献、条件保障、经费筹措和使用、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检视建设进展、运行状态以及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

三、评估程序

依据“管办评分离”原则,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委托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省高等教育学会质量保障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学校自评

牵头高校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依据中期绩效评估内容,负责对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于425日前向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提交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的建设成效汇总表(见附件2)和自评报告(见附件3),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2015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20151号)要求,请各有关中心认真填报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4)。中期绩效自评材料数据截止时间为2015331日。

(二)材料公示

4月下旬,在省教育厅网站对学校自评材料进行公示。

(三)现场考察

5月中下旬,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每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考察时间不超过2天。主要环节如下:

1.汇报答疑。被评单位向专家组汇报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情况;专家组提出疑点问题,由被评单位进行解答。

2.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查阅相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实地走访相关协同单位。

3.初步反馈。专家组依据考察情况,就中期建设的总体印象、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与被评单位进行交流,并口头反馈意见。

4.提交意见。现场考察结束后,专家组提交书面的中期绩效评估意见。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省高等教育学会质量保障专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意见,形成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和建议结论。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四、评估结果

(一)省教育厅对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和建议结论进行审议并形成评估结果,反馈受评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中期绩效评估结果是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质量的直接反映。省教育厅将依据评估结果作出继续支持、限期整改、取消资质的决定,并以此核定下阶段经费资助额度。

五、评估经费

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

六、有关要求

(一)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省高等教育学会质量保障专业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评估组织实施工作,聘请省内外高水平专家,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评价指标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受评单位要积极配合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省高等教育学会质量保障专业委员会开展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评估。受评单位对所自评材料与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填报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发现,省教育厅将作出公开通报或取消资质的处理,直至收回该专项经费。

(三)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省教育厅依据《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办法(试行)》,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严肃处理。

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联系人:叶 峰,联系电话:0591-87091480,邮箱:yfpg@qq.com

 

附件:1.福建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评估名单.xls

         2.福建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效汇总表.xls

         3.福建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期绩效自评报告.doc

         4.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 

 

                                                                福建省教育厅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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