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科研平台  通知公告>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福建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4

闽教科〔2015〕67号

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我厅对本科高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高职高专院校的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应用文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创新平台”)采取“委托学校组织评审、我厅批复设立”模式建设,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部分高校“重立项、轻建设,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造成科研创新平台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方面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重点推进的工作>的通知》(国教改〔201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教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25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高校协同创新能力,促进高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提升高校内涵质量,加快我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管办评”分离的职能转变,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平台共享,现就建设我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应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纳入学校发展规划,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本着“因急需而建设”的原则,由高校自行按“院系申报、学校评审、校内公示、学校上报”的程序进行遴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或10月31日前上报(今年于10月31日前),我厅对高校上报的科研创新平台进行统一公示并无异议后即批准设立。

二、经高校评审上报的科研创新平台,应符合我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等有关文件要求,且满足相对应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条件(见附件1、2、3、4、5)。若发现申报条件不满足或未按有关程序进行申报,将取消当年平台建设的资格。

三、各高校应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要科学、合理、稳步推进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不盲目、不滥建平台。从今年起,审批设立科研创新平台的数量,本科高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含今年已批准设立的)。

四、各高校对院系申报的科研创新平台应组织专家评审、校内公示无异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函件形式上报我厅,同时提交《福建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汇总表》(见附件6),以及相对应科研创新平台申报材料和学校组织评审专家签字名单、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经我厅批准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期均为2年。建设期满后,我厅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学校平台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凡在建设期间,学校在科研人才引进、科研经费安排等方面对平台未予以支持的,或平台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服务社会能力等方面没有取得显著成效的,或未向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平台共享和开放服务的,我厅将取消其平台建设的资格。

六、以我厅批准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为基础,经过学校建设后升格为省部级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的,我厅将在高等教育绩效考核专项经费中予以专项奖励。

七、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厅批准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请各高校认真填报《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情况一览表》(附件7)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上报。同时,各高校对当年新增的科研创新平台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科研创新平台升格情况汇总表》(附件8)。

请各高校依照本通知要求,按照福建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有关申报条件,提前做好部署和平台申报、评审、公示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我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

联系人:省教育厅科技处陈碧珍,电话:0591-87091221,传真:0591-87822128,邮箱:jytkjc@fjedu.gov.cn

附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福建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科〔2015〕67号).doc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