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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5

闽科计〔2015〕3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加强和规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现将《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5月6日

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平台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建或拟建的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省级财政资助的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统一简称重大平台)。

第三条 重大平台的建设坚持以提升创新能力和资源共享为导向,布局围绕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主要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面向企业和公众需求提供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科技服务民生能力。其中,重大研发平台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和引领,公共服务平台突出产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突出引进国(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创新团队来闽落地。

第四条 重大平台根据平台类型采取不同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方式。其中,重大研发平台在需求调研与指南征集的基础上,采取顶层设计和定期定向申报的方式;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公开征集、定期限额申报的方式;引进重大研发机构采取全年公开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应在考察核实的基础上,负责对申报的重大平台项目进行归口审核推荐。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重大平台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和论证评审。

第六条 重大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经现场核查和同行专家论证评审后,需组织召开厅机关业务骨干评议会,以进一步提高重大平台立项的科学决策水平。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核查评审结果和全厅评议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重大平台立项计划和经费。其中,重大研发平台实行分期资助,资助经费在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后分批下达;公共服务平台和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立项后一次下达资助经费。

第八条 重大平台建设经费以平台建设单位(包括受资助机构)投入为主,财政科技经费资助为辅。省科技厅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平台的科研条件建设、研发投入或运行费用支出。

第九条 重大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后需签订《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项目任务书》或《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期限为3年,需明确平台建设内容、主要任务、开放共享要求、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属于后补助,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审定立项的重大平台按不同类型分别授予“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或“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引进重大研发平台”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重大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后,省科技厅将在任务书执行期内开展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内容包括:任务书执行情况、平台制度建立情况及开展开放共享和专业化服务情况等,平台建设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提供有关中期检查材料,并配合检查。

第十二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重大研发平台,由省科技厅下达结转资助经费。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重大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期间不下达结转经费。整改不通过或逾期不提交中期检查材料的,中止平台建设,由省科技厅行文摘牌。

第十三条 引进重大研发机构不需开展中期检查,受资助机构须在项目立项后的三年内,于每年12月1日前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缜报提交《后补助项目年度进展与成效追踪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和有关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受资助机构应在项目立项3年后,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提交《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建设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成效总报告》及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受资助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估。

第十五条 验收(评估)通过的重大平台实行每3年一次的考核评估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中期检查或验收(评估)通过且优秀的重大平台,可申请加挂“福建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牌匾,做为我省产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核心平台,由省科技厅择优予以后续科技项目支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评估)不通过或逾期不提交验收(评估)材料的重大平台,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体系,由省科技厅行文摘牌。

第十八条 重大平台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做好有关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科技人员管理、科技成果处置等工作,推动平台良性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福建省高校科研创新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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