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doc
关于我校横向科研经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我校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后相关业务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税率
经厦门市国税局的认定,我校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各类横向科研经费来款增值税税率为6%(另外增值税附加费约为0.72%)。
二、减免增值税范围
对于经厦门市科技局认定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横向科研业务(该项申请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办理),经由财务处向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免征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1、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当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需要进行抵扣的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市科技局认定为技术贸易类合同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行号等信息。以上信息非常重要,务必与对方核实,如果发现内容有误,必须于开票当月将发票退回财务处作废,否则无法重开。
2、原则上,增值税发票要在相应款项到帐后开具,并从到帐款项中扣缴相应税费。
3、如确有需要预借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厦门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及承诺函”,并用现金(无法刷卡)缴纳相应税费。如果该横向合同已有前期来款,相应税费可从前期横向科研经费中扣缴。
4、预借增值税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相关款项按时、足额到账,如果因无法预见原因导致预借发票的款项无法划进学校账户,项目负责人应在承诺期限内将发票追回。款项超过承诺期仍未划入学校账户且未能收回预借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厦门大学预借票据承诺函”中的一切后果。
附件:厦门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及承诺函
财务处
科技处
社科处
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