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理工医科院级校企联合科研平台
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理工医科院级校企联合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院级校企联合科研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指的是各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学校合作建立的平台,冠名方式一般为“厦门大学××学院一××(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平台原则上不列级别、不增编制、学校不投入专项运行经费,挂靠在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二条 平台不具法人资格,但可在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平台为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但不得以平台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从事其他性质的商业活动等。
第三条 平台采取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实行退出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技处,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制。
第五条 科技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院级校企联合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二)负责受理平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指导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 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为平台挂靠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对平台成立可行性进行初审;
(二)为平台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配合做好平台的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 平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划和实施平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
(二)筹措科研经费,开展科研活动,完成平台的研究任务。
(三)接受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平台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岗教师。
(二)合作单位与平台负责人所在团队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契合度。
(三)合作单位资信情况良好,投入经费每年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
(四)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要针对平台投入必要的人员、研究空间、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
(五)合作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不多于五年。合作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第九条 平台设立流程:
(一)拟设立平台的团队与合作单位协商拟定平台合同,优先选择我校合同示范文本。
(二)学院组织党政联席会对平台设立进行审议。
(三)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合同及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报科技处审批。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平台可制作标牌并悬挂,标牌中须按合作协议期限注明起始年月。
第十一条 平台设立后,应严格依据合同执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平台的经费、资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转让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3月1日前须向科技处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厦门大学理工医科院级校企联合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表》。
第十三条 经考核,平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一) 经与合作单位协商,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撤销;
(二)平台合作期满后双方未续签;
(三)合作单位应该投入的经费超过一年未到位;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完成平台科研任务,要申请延期的,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提交科技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者完善本单位院级平台管理规定,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院级校企联合科研平台暂行管理办法.pdf
附件:厦门大学理工医科院级校企联合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