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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4

 一、办理技术合同的重要性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后,如开具增值税普票可免税,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不免税。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申报技术交易奖励奖金(具体可咨询张老师2185633),50万元以上与厦门市合作的技术开可申报产学研后补助等政策(具体可咨询方老师2189406)。

相关政策要求发票中“备注栏”银行到账证明上(到账回单)的项目名称有注明与经认定登记合同一致的合同名称或技术合同登记号(如:2024-3502-04-00****)才可兑现,若发票或到账回单中未体现相同的合同名称或登记号不符合兑现要求不予兑现。


二、申请条件

  1、正在执行期的有效技术合同。

 

三、办理步骤

  )免费代办:

1、申请材料移交:将正在执行期的有效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其他材料转交中技所海丝中心,移交联系方式:林老师:0592-2188645、18005966336。

2、网上申报:中技所海丝中心操作。

 (课题组自办:

  1、进入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选择自然人身份进行登录(账号12100000B36952193C密码打2185701或2185633咨询);登陆后,在自动跳出界面点击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办理入口进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如不小心将自动跳出界面×掉,可从导航服务事项里查找),此时登录身份为法人单位 厦门大学 进入系统选合同卖方进行填报。

  2、系统填报项目名称、买方基本信息和合同基本信息(只需填写必填字段)。

  3、系统必须上传的材料: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确保双方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及附件(若有)。

(三)视不同情况,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需上传技术方案(无需盖章)

  (2)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新药生发布产、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扫描上传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新药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

  (3)以提成方式支付的技术合同,应在产生至少一次实际提成后再申请办理认定登记,并上传合同期限内的预估提成总额说明(写明提成比例、已产生提成费用的期限和金额、预计合同期限内总提成金额,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4)未明确合同金额的框架类合同,应在产生至少一次结算后再申请办理认定登记,并上传合同期限内的预估交易总额说明(写明结算方式、已产生费用的期限和金额、预计合同期限内交易总额,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技术合同,合同文本对技术内容、技术交易额描述不清晰的需上传招标文件、报价明细(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6)工程技术总承包、技术集成类或涉及代购第三方软硬件产品的合同,若合同文本未明确技术交易额的,需上传费用明细(列明技术交易额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7)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授权证明。

  (8)涉外合同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必须上传中文翻译件及一致性承诺书,承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并承担由于翻译偏差带来的一切责任。

  (9)涉密合同原则上不做技术合同登记,如需要,请上传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并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登记。

  (10)合同技术内容不明确或者疑似履行完毕的,应当附上相应技术内容补充材料或履行进度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四、受理时限

  网上提交申请后,登记机构于5个工作日受理完毕。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通过;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补件。再次补正提交的,自补正材料提交时重新计算受理时限;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或者屡次补正仍不能补齐(退回超过三次)的技术合同,不受时限限制。市登记机构联系电话:0592-7703986、7703509、7703962


五、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寄送和领取

       办理结果可登录进“进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选择“卖方合同登记”-“卖方合同查询”按项目名称等查询登记情况,并在对应登记信息左边操作栏选择“更多”后点击“打印”下载保存技术合同信息表,凭相关信息表可作为佐证申请相关免税票据。

      纸质证明由于市办理中心统一一月一寄,如无必要,各课题组不再保留纸质盖章登记证明,统一由学校保存扫描并反馈至相关项目“文档+”。 如课题组出于某些原因需保存纸质登记证明原件,请自办并现场领取(快)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D厅10号窗口)或快递费自付联系林老师(慢,一周一寄,每周一)0592-2188645、18005966336寄送。

    

六、其他事项

1、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超过合同有效期限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再登记。
2、相关申请奖励
政策要求合同一旦签订,需在对方付款及我方开票前进行认定,因政策要求申请兑现的技术交易额必须为技术合同登记后发生的,即发票开具及银行到账(付款)时间均应在合同认定时间之后,发票和银行银行到账(付款)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合同已到期,通过增补协议延长合同有效期的应及时到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认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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