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厦门市海洋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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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 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颁布实施的《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海渔〔2013〕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现将申报2016年度厦门市海洋人才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选才范围 (一)引进的海洋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以及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根据《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目录》(见“实施细则”附件)确定选才专业领域。 (二)本土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按照《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特支计划”)要求,参照海洋产业领军人才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引进的海洋人才需于2014年1月1日后引进,并符合以下条件: 1、海洋产业领军人才 引进的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厦门创办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洋行业领域内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 (2)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两位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 (3)获得副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 (4)获得4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以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专利发明人。 (5)已成功实现转化,且转让费300万以上的海洋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首位研发人员。 (6)省(部)级及以上海洋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 (7)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者研究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现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人员。 (8)在海洋文化领域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2、海洋产业优秀人才 引进的海洋产业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厦门创办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两位人员。 (2)获得副省(部)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 (3)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以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专利发明人。 (4)已成功实现转化,且转让费100万以上的海洋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首位研发人员。 (5)曾主持副省(部)级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成果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高级技师。 (6)在省级及以上一类竞赛或行业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中高级技师。 (7)市级及以上海洋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 (8)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者研究机构中担任中级职务三年以上,现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中级经营管理职务,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人员。 (9)在海洋文化领域,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曾获得副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两位人员。 3、海洋产业创新团队 鼓励海洋产业领军人才以团队形式,受聘于厦门市涉海用人单位,引进的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核心成员应获评“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 (2)团队应拥有1名团队领军人才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团队工作业绩突出、建设成效显著,具有明确的创业创新目标和规划。 4、柔性引进的海洋产业人才 用人单位可根据人才引进对象实际情况,实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的海洋产业人才系指用人单位聘请人才来厦门帮助企业或项目完成关键性的海洋技术攻关课题,但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须与合作人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获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2)在课题完成期间,合作人才以在厦完成任务为主,即2/3以上工作时间须在厦门。 (二)本土海洋产业领军人才需在厦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 年以上,每年在厦时间超过6 个月,并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条件。 (三)对于引进到省部属单位的人才,根据《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市财政补助办法,具体条件为: 1、申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已成功实现转化,在2013年2月以后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成果转让协议,且转让费300万以上的海洋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首位研发人员。 2、申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的,已成功实现转化,在2013年2月以后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成果转让协议,且转让费100万以上的海洋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首位研发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非省部属企事业单位 1、海洋产业领军人才 (1)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书、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本人创办涉海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人的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申报表; (4)提供符合申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2、海洋产业优秀人才 (1)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书、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本人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人的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海洋产业优秀人才”申报表; (4)提供符合申报“海洋产业优秀人才”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3、柔性引进的海洋产业人才 (1)申报人任命书、任职聘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人才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工作时间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纳税证明原件; (4)“柔性引进的海洋产业人才”申报表。 4、海洋产业创新团队 (1)申报团队的核心成员获评“海洋产业领军人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同时申报海洋领军人才此项可不提交); (2)申报团队成员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团队成员任命书、任职聘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申报表。 以上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各相关单位和申报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省部属在厦企事业单位 除提交以上引进的海洋人才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成果或技术转让协议。 四、申报方式 (一)在厦涉海单位引进的或有意向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由单位直接推荐申报。 (二)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由其创办企业推荐申报。 (三)有来厦创办涉海企业意向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可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直接申报。 (四)本土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由单位直接推荐申报。 (五)省部属在厦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洋人才由成果转化单位直接推荐申报。 五、说明事项 (一)有意向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在申报时可提供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在获评后需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政策文件及附件表格可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xmhyj.gov.cn)中查询下载。 六、截止时间 2016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和电子版)集中报送至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10楼 联 系 人:罗俊,5396363,18965800109
附件: 4.厦门市海洋人才项目资助申请表(研发启动经费、项目启动资金)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5月9日 |
1.厦门市海洋人才申报表(领军、优秀人才及本土海洋人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