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十三五”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5-13浏览次数:2066

附件3-2:项目申报表-产业孵化聚集(子任务).docx

 

关于征集“十三五”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十三五”期间,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聚焦培育新的发展动能、聚焦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选取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经过几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培育一批海洋经济创新型的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产业聚集区,构建先进的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形成结构、速度、质量、效益协调统一的海洋经济良性发展格局。

二、支持类型与申报要求

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一般地级城市)给予2亿元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城市确定后,预拨部分奖励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中央财政支持的产业类型包括: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

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跨地区建立联合体。

1.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

(1)申请条件:牵头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和联合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2)申请要求:牵头单位必须联合上下游产业链联合申报单位进行实质性合作。牵头单位和联合申报单位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对任务和财政补助资金分配、配套资金保障、考核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3)重大项目原则上是指能够切实解决产业链发展瓶颈问题、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能够带动产业整体水平提升、核心产品为产业链中高端产品、实现跨区域配置资源、牵头单位为创新性强的龙头骨干企业、产业链联合体总经济规模较大的项目。

(4)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单位依据编制提纲共同编写建议书,牵头单位加盖公章。

2.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

(1)申请条件:平台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单独申报。

(2)申请要求:平台申报单位必须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开放共享服务机制。

(3)平台申报单位组织协作单位依据编制提纲共同编写建议书,平台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

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有关联创新资源,建立创新主体、创新支撑和创新环境之间的组织运行机制与制度,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1.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

(1)申请条件:牵头单位原则上为经政府部门审批的市级以上园区(包括海洋产业作为重要发展方向的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的运营机构(非行政机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要求:牵头单位编制项目总体方案,并组织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平台等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联合申报、集中实施项目。

(3)项目牵头单位组织成员单位依据编制提纲共同编写建议书,牵头单位加盖公章;成员单位依据编制提纲编写子项目建议书并加盖公章,由牵头单位汇总一并申报。

2.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

(1)申请条件:平台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单独申报。

(2)申请要求:平台申报单位必须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开放共享服务机制。

(3)平台申报单位组织协作单位依据编制提纲共同编写建议书,平台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三、其他要求

1.申报项目应符合“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领域(附件1)。

2.项目申报材料完整,预期成果明确,考核指标应具体并可考核。

3.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落实,填写项目申报表及相应项目汇总表。并于5月18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xmhaiyangjingji@163.com,5月20前将加盖公章纸质版送至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824室。

4.本通知为预通知,如有调整,请以正式通知为准。

 

附件:1.“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领域

      2-1.项目申报表-产业链协同创新

      2-2.项目申报表-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

      2-3.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汇总表(2016-2020年)

      3-1.项目申报表-产业孵化聚集

      3-2.项目申报表-产业孵化聚集(子任务)

      3-3.项目申报表-产业孵化聚集(平台)

      3-4.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产业孵化聚集创新项目汇总表(2016-2020年)

 

 

联系人:杨璐,0592-5396519,13646029161

        孙田田,0592-5108167,15960256551

 

 

                                          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附件1:“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领域.docx

附件2-1:项目申报表-产业链协同创新.docx

附件2-2:项目申报表-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docx

附件2-3: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汇总表(2016-2020年).xlsx

附件3-1:项目申报表-产业孵化聚集.docx

附件3-2:项目申报表-产业孵化聚集(子任务).docx

附件3-3:项目申报表-产业孵化聚集(平台).docx

附件3-4: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产业孵化聚集创新项目汇总表(2016-2020年).xlsx